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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財經大學EMBA教授:胡鴻高

來源:EMBA招生信息網     發(fā)布時間:2017-09-14 15:20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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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胡鴻高,男,1954年生,法學教授,復旦大學民商法研究中心主任。先后兼任復旦大學法學院黨總支副書記、副院長、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、上海市人民政府立法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、上海市法學會理事、上海市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、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、中國東方航空公司獨立董事等職。

  個人履歷:

  北京大學法律學專業(yè)本科畢業(yè),獲法學士學位、工商管理專業(yè)碩士學位。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。自1983年7月到復旦大學任教;1989年至1994年,兼任復旦大學法律學系副主任、經濟法教研室主任,被評為上海市高校優(yōu)秀青年教師;1994年6月至1998年6月,先后兼任復旦大學法學院黨總支副書記、副院長;1998年6月至2000年11月,兼任復旦大學法律學系主任;2000年11月 至2006年11月,任法學院副院長。

  研究方向:

  主要從事民商法學、經濟法學和勞動法教學和科研工作。

  學術成果:

  在三聯(lián)書店(香港)有限公司、復旦大學出版社出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度》、《合同法原理與應用》、《商事法概論》、《公司法》、《經濟法案件100例分析》、《商事法導論》、《管理經濟法導論》等著作20余本。完成上海市人民政府、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單位的研究課題10余項,其中《邁向二十一世紀國際化大都市上海政府法制發(fā)展戰(zhàn)略研究》獲上海市政府決策咨詢成果獎。在《中國法學》、《復旦大學學報(社科版)》等國外權威和核心期刊上發(fā)表論文近百篇,其中,全部依據(jù)第一手資料撰寫發(fā)表的《薛允升法律思想初揮》,系統(tǒng)地提出新觀點的《略論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民主與法制》、《論我國新時期勞動法的地位》、《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與經濟調控法制》、《論目標公司反收購行為的決定權及其規(guī)則》等,在學界和社會上有較大影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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