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EMBA管理知識】網友提問:我們是一家小型生產型公司,在用工制度上規定,凡在試用期的員工不享受公司發放的1瓶洗衣液/人/月 的待遇。一次,工作剛滿半個月的生產工人找到公司經理,詢問為什么不給他們發放,領導回答說,發就發吧,于是第二天每人補了一瓶。請問類似這樣的隨隨便便的更改制度可行嗎?
這個提問得到了500多位網友的回復,其中支持派認為,可行,這是以人為本的管理,在這樣的企業里,沒有歧視,沒有高高在上的架子,這樣的企業肯定會發展壯大的。反對派認為,制度為上,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與違反,制度的動搖進一步推動管理的動搖。
當制度遇上人情,該如何處理?在企業管理中,如何平衡制度與人情?
網友“cjshanwd”的回復得到了其他網友的最多點贊,他認為制度不能隨便破壞,但可以進行人性化變通。
舉個簡單的例子,可以很好的說明這個關系。一個小公司,規定如果每個月請假超過3次,則本月獎金沒有。一次,一個企業骨干的父親住院,該員工一個月請假超過了5次。但是,他通過其它時間加班把自己的工作還按時完成了。那么,要不要扣除這個月的獎金呢?
按照制度,是要扣的,而且確實公司扣除了他的獎金。不過,老板自己拿出了更多的錢給他作為公司對他家人的撫慰金,同時也是對他敬業工作的獎勵。
這里面,涉及到幾個因素:制度的執行、制度的合理性、人性化的變通方式。任何一個公司,制度制定就是為了執行的,否則,這個制度等同于無效。制度其實就是一個公司成員間的“信用”, 如果每個人都可以隨意破壞制度,那么公司的領導層在員工的心目中就沒有了“信用”。因此,不論我上面的例子還是提問者的例子,都應該按照制度執行。
一定要按制度執行,但是也要考慮到制度的合理性。如果制度合理,就不能進行變通;如果制度不合理,則考慮人性化的變通方式。提問者的例子中,我看不出有什么不合理的地方。公司規定對于試用期和正式員工的不同待遇,是很正常的。而在我舉的例子中,制度明顯不合理,那么,就要進行人性化的變通。
人性化的變通畢竟不是長久之計,即然認為制度不合理,那么就要對制度進行重新審查。比如我舉的例子中,“獎金和請假次數的關系”可以改為“獎金按照工作目標進行制定”;只要完成了工作目標,就可以發放獎金。
但是,在制度沒有修改之前,是不能夠對制度隨隨便便破壞的。這個,和公司的規模大小沒有關系。
所以,制定制度時,一定要謹慎;制定完之后,一定要執行。制定制度之前,要多花些時間考慮制度的合理性,同時也要考慮到可執行性。比如,對于銷售人員,可以規定要按時上下班。但是,他們經常要和客戶應酬,所以很難按時下班,也就無法執行按時上班的要求。這個可執行性,就不如按照銷售目標、日程表、和銷售報表的方式來的好。
企業家們是如何處理的呢?中國平安馬明哲董事長認為,中國人始終很難繞過“人情”這一關,但一切應該制度為上。“法、理、情并不存在必然的沖突。法為基礎,是底線,不得有絲毫逾越,否則事業基礎就會崩塌;理為支撐,是企業經營的骨架,容不得侵蝕,否則不能成就大業; 情為連接,是企業經營必要的柔順機制,幫助公司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圍,提高工作效率。當情理法發生沖突的時候,法第一、理第二、情第三。”
親愛的用戶,您是否遇到過類似的難題?是如何處理的?您認同這個最佳答案嗎?
文/世界經理人網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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